福建法治報-海峽法治在線12月13日訊父母出錢資助兒子、媳婦買房,沒想到有了房子卻未能讓小夫妻白頭偕老。如今,小兩口鬧起離婚,媳婦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子。那麽,買房時,房產證上並沒有父母的名字,父母能否主張房屋產權?日前,連城縣法院對這起共有糾紛案作出判決。 恩愛夫妻買新房 情感危機訴離婚維恆租賃:房屋借款申辦 黃強和鄧娟都是連城人,2011年元旦登記結婚。婚後,夫妻倆恩愛有加,壹直居住在黃強父親承租的壹套公房內。隨著女兒小虹的出生,住房情況日顯緊張。2012年2月,黃強夫婦看中壹套三室兩廳的房子,房屋總價為64萬元。除了黃強夫婦按揭貸款44.8萬元外,還需支付19.2萬元首付款。很快,黃強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,簽約當天,黃強的父親以轉賬方式支付了首付款19.2萬元。 2013年11月,黃強壹家三口住進了新房,並被登記為房屋產權人。起初,小夫妻關系不錯,可是,黃強經常外出打工掙錢,夫妻出現隔閡。2015年12月的壹天,妻子鄧娟偶然翻看丈夫微信,發現丈夫與壹女子聊天記錄很是曖昧,便多次追問。最後,黃強承認與該女子有不正當關系,雙方關系自此惡化。維恆租賃:房屋二胎貸款 今年6月下旬,黃強夫婦又因此事大打出手。7月初,鄧娟向法院提出離婚訴求,並請求分割共住的新房。 父母出資首付款 主張房子共有權 黃強的父母在得知兒子與媳婦要離婚的消息後,遂委托律師於今年9月以黃強夫妻為被告提起了訴訟,要求確認倆人是房屋的共有權人。 老黃夫婦住在連城某鄉鎮街道上,都曾是壹家企業的職工。2003年下崗後,他們到城裏壹個小區做園林綠化工人,扣除每月房屋租金和生活費外,積攢下來的錢也不多。當得知兒子媳婦要買新房時,決定賣掉老家的房屋,用賣房所得房款15萬元加上積蓄4.2萬元支付了黃強夫婦所住新房的購房首付款19.2萬元。 “我們把老房賣了買新房,這是為了改善住房條件。當初購房的事都是和兒子商量,兒媳從沒參與過。如果不是兒子、媳婦鬧離婚,我們壓根不知道房產證上沒有我們的名字。”老黃在法庭上堅持說。 對於這起涉及親情的財產糾紛案件,法院開庭前組織雙方到庭調解。作為兒子的黃強調解中表示:“當初首付款是爸媽出的錢,買房子時曾經和鄧娟商量過共有人的問題,只是因為她堅決不同意,才沒有把父母的名字寫到房產證上。既然房屋父母出了錢,我同意他們作為共有人。”而鄧娟則認為是丈夫與其父母串通壹氣,要讓自己在財產上少分錢。 鄧娟解釋說,老黃夫婦所付的19.2萬元雖然屬實,但是作為父母為兒子出部分資金買房是符合情理的事,其性質應認定為贈與,不屬於房屋投資和借款。鄧娟還提出,簽訂預售合同當日,老黃壹直在場。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還提供了戶口簿等,完全沒有提出過要將父母的名字寫入房產證。房子這些年的按揭還貸都是由鄧娟黃強支付,因此房子與老黃夫婦無關。 在調解過程中,經過法官做思想工作,鄧娟表示,若房屋歸屬權與兩老無關,個人同意補給兩老出資首付款5萬元。 法院判決: 父母出資為贈與 不能成為共有人 經審理,法院認為老黃夫婦出資購房發生在兒子、媳婦結婚後,他倆支付購房款之後並沒有要求簽訂購房合同,成為共同購房人,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在以後多年中對房屋產權提出過異議。直至兒子、媳婦因感情問題發生離婚訴訟時,老人才起訴要求成為房屋產權共有人。雖然老人在實際出資時,具體意思表示不明,但根據案件實際情況,從社會常理出發仍然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資是“贈與”。 據此,法院判決,駁回老黃夫婦要求取得房屋產權的訴訟請求。 法官釋法: 我國目前對房地產類不動產采取登記政策,即誰登記誰擁有。本案涉訟房屋登記為黃強夫妻,因此,依法應認定房屋所有權屬於黃強夫婦。老黃夫婦雖然出了首付款,但是因當時未明確款項性質,也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壹方,因此應當認定為贈與黃強夫婦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幹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:“當事人結婚後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,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。”在明確出資性質的前提下,老黃夫婦要求取得房屋產權,成為房屋共有權人的訴求是難以得到法律支持的。 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居住壹段時間內,老黃夫婦均未對房屋登記人提出異議,而在黃強夫婦提出離婚訴訟過程中提出,明顯帶有幫助兒子爭奪財產的目的。因此,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,他們不能成為房屋共有人。(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