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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食品過敏原標示擬擴大 違者重罰400萬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hel/201805220099-1.aspx

(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22日電)為避免民眾因飲食導致過敏,食藥署宣布將強制標示過敏原的食品種類從6類擴大為11類,未來魚類、含麩質的穀物等都必須標示警語,新規定109年7月實施,違者最重罰新台幣400萬元。
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4年起實施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,要求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等6大易導致敏原料及製品必須標示,但同樣容易導致過敏的魚類、堅果類、含有麩質的穀類等則僅建議標示,缺乏法律強制力。

為了避免民眾因飲食引起過敏,食藥署去年12月首次預告修正草案,將強制標示的食物類別從6項擴大至11項,強化食品過敏原標示。

經5個月預告蒐集意見,食藥署今天進行第二次預告,明訂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羊奶、蛋類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之穀物、大豆類、魚類,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,其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製品,必須強制標示產品含有上述成分或本產品含有上述成分,不適合過敏體質者食用等警語。

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受訪時表示,由於對魚類過敏的民眾並不會針對特定魚種才過敏,因此第二次預告主要將「鮭魚、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」修正為「魚類及其製品」,並且將「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」修正為民眾熟知的「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」。

此外,原本規定「芝麻、葵花籽及其製品」必須標示,後來有業者反映「堅果」才是主要過敏原,國際間也沒有針對「葵花籽」進行過敏原標示,因此改為「堅果類及其製品」以及「芝麻及其製品」。

李婉媜說,新規定預計民國109年7月正式上路,屆時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,將依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或4萬至400萬元罰鍰。(編輯:施燕飛)107052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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